办事指南

(一)批准、核准事项

   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[内容包括人防工程(含防空地下室)的设计、改造、拆除以及因客观条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,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、免审批]

(二)办事程序

    1、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

    (1)受理

    (2)方案设计会审

    (3)初步(扩初)设计会审

    (4)施工图审核

    (5)核发规划许可证

    (6)竣工验收

    (7)核发防空地下室使用管理证。

    2、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

    (1)受理

    (2)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

    (3)凭审核通知单核定缴费

    (4)核发规划许可证

    3、零星民用建筑项目

    (1)受理

    (2)凭审核通知单核定缴费

    (3)核发规划许可证

(三)申报材料

    1、方案设计:方案设计图、文资料。

    2、初步(扩初)设计会审:初步(扩初)设计图、文资料。

    3、施工图审核:施工设计图、文资料(全部)。

    4、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:项目建设计划批文、方案设计或初步(扩初)设计、申请审批表(填写)。

    5、零星民用建筑项目:项目建设计划批文、建筑施工图。

    6、人防工程改造审批:改造申请、施工图全套。

    7、人防工程拆除审批:人防工程平、剖面图、申请。

(四)承诺时限

    1、方案设计:在审查图纸会上确定。

    2、初步(扩初)设计:会审后3天内出具书面意见书。

    3、施工图审核:5个工作日。

    4、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半天。

    5、另星民用建筑项目人防结建费减、免审批1个工作日。

    6、人防工程改造审批2个工作日。

    7、人防工程拆除审批:在签定相关协议后2个工作日。

(五)收费依据

   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
    2、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《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》(中发[2001]9号)
    3、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《关于颁发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〉的通知》([2003]国人防办字第18号)
    4、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〉办法》

(六)收费标准

    1、10层(含)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(含)以上的民用建筑,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(含)以上防空地下室,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的,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。
    2、居民住宅楼(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)按总建筑面积的4%建防空地下室,不修建的,经审批同意后按应建面积的每平方米2500元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。
    3、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(含)以上的民用建筑,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%建防空地下室,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的,按应建面积的每平方米2500元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。
    4、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不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。